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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高管如何税会处理?股东借款给公司收到利息如何缴纳个税等两问

严颖整理 专题导图
2024-08-27
问题一: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三名高管,工资(劳动)关系均与集团母公司签订,工资和社保由集团发放,个人所得税由集团代扣代缴,但实际在子公司上班考勤打卡。
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协议 ,子公司按期将工资费用打给母公司,母公司确认收入(未冲工资),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子公司。
请问,母公司应开具什么税目的发票,子公司能否抵扣进项?这部分工资和社保支出,子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集团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服务,年度汇缴申报时属于劳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子公司收取价款,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属于集团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服务,集团母公司给子公司开具品名为“*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专用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子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二:
股东借款给公司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请问股东收到利息后要缴哪些税,如何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假如股东借款给公司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率,或者有借款合同,但约定不收取利息,这类情况是否要缴税,如果缴纳,如何缴纳?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1年4月25日的答复:
(一)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征收缴纳增值税。如需开具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个人无偿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无需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由支付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股东借款给企业,约定不收取利息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股东借款给企业,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三)印花税方面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个人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无需缴纳印花税。 
因借贷业务的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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